【收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全(2018版)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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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08月10日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工会经费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建企业免征工会经费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88号)文件: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帮扶困难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15〕45号)要求,现对全省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新建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6个月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 42号)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 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

     3、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4、有关要求

     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 

     (1)连续3年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成部分不再经地税部门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同级工会。

     (2)连续3年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3)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缓征3年工会经费。


   四、河道费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费。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免征办理程序参照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


(二)根据辽残联发〔2017〕41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残联于2016年11月向省人大内司委提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其中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如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决定已于2017年4月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三)根据《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抵)费工作的通知》(鞍地税函[ 2017]103号)文件,对企业2017年多缴的残保金:

缴费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退费抵顶方式。选择退费方式的,由缴费人填写《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审核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资料手续(详见下文),经残联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费。选择抵顶方式的,由缴费人填写《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顶审核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残联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缴费人在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期间,携带《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顶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抵顶业务。


   七、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八、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的展规定如下: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附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九、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1日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适用本规定。 

     (四)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即可,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