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出台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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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12月02日

一是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的权威性。

  行政区划是国家治理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整体利益和治理安全。因此,行政区划管理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体现着国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具有全局性和政治性强的特点。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树立和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的权威性,坚持科学、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体现行政区划变更审批的法定性、权威性、严肃性,维护国家结构体系的稳定。

  二是着眼解决突出问题。

  在充分总结建国近70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实施30多年来的行政区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使行政区划管理充分对接区域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并解决好实践中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不强、审批后落实不力等问题。比如,针对行政区划规范管理的手段和载体不足的问题,《条例》分别对行政区划图的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行政区划的信息公开、建立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又比如,针对部分行政区划变更追责不力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核责任,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设置了责任追究的条款。

  三是适度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

  行政区划是确定地方政府治理空间的法定依据,行政区划变更的过程,也是中央和地方治权配置的过程。《条例》在充分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注意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从适度放权和激发活力的角度考虑,通过优化配置行政区划的变更审批权,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授权给了省级人民政府,这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同时,《条例》对信息报送和备案制度也作了规定,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管理,实现了放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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