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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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日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认定标准为:

  一、扩围行业术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本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