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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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其中包括:

  一、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包括设立备案登记和撤销备案登记。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属于经营场所设立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证明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执行“一址多照”的登记条件,并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经营范围,核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另有规定。

  三、探索开展集群注册应当立足促进市场主体高质品发展,以本地各类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园区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不足、
促进园区特定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稳妥审慎开展。探索开展集群注册的,登记机关要制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实施范围、适用对象、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压实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监管,有效防范监管风险。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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